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
一、申請人 1.當事人
2.法定代理人
3.受委託人
二、法令依據
1.印鑑登記辦法
2.其他相關法令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1.申辦印鑑登記:
〈1〉.當事人應親自來所辦理。
〈2〉.當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鑑章。
〈3〉.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。
〈4〉.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。
〈5〉.未成年人申辦印鑑者,應由父母共同為之,若未成年人之父或
母無法共同代辦,應出具同意書,交由另一方辦理。
2.申辦印鑑證明:(應先申辦印鑑登記)
〈1〉.當事人親自辦理者,應繳驗國民身分證、印鑑章,
如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及有關證明書。
〈2〉.委任人原登記印鑑章。
〈3〉.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3.印鑑章應使用戶籍登記姓名,姓名下勿加「章」、「之章」、
「之印」或其他文字、符號或圖騰。
4.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,其委託書(授權書)須註明申請
印鑑登記及(或)印鑑證明份數,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
辦機構之驗章證明始得辦理。如提憑文件係大陸地區製作,
需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(查)證後始予採認。
5.國外授權書載有授權期限及印鑑證明份數,可於授權期限內
一次領足或分多次領足印鑑證明。惟僅載明印鑑證明而未書
明份數,可由被授權人視實際需要,一次領足印鑑證明。
6.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,不得申請印鑑登記。
7.印鑑變更或註銷登記比照印鑑登記規定辦理。
8.規費:印鑑登記、變更、註銷每次20元,印鑑證明每張20元。
四、申請期限:隨到隨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