逕為遷出登記
一、申請人1、房屋所有權人。
2、受委託人。
二、法令依據
1.戶籍法
2.戶籍法施行細則
3.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1.房屋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:應備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正
本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2.委託申請者:應提憑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委託書、房屋所有
權狀或房屋稅單正本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、印章申辦(委
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;在大陸地區作成
者應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)。
3.依戶籍法第50條規定,全戶遷離戶籍地,未於法定期間申請
遷徙登記,無法催告,經房屋所有權人、管理機關、地方自治
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,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
戶政事務所。
四、法定申報期限:隨到隨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