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逕為遷出登記

一、申請人

1、房屋所有權人。

2、受委託人。

二、法令依據

1.戶籍法 
2.戶籍法施行細則 
3.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 
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
1.屋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:應備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正
   本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
2.委託申請者:應提憑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委託書、房屋所有
   權狀或房屋稅單正本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、印章申辦(委
   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;在大陸地區作成
   者應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)。

3.依戶籍法第50條規定,全戶遷離戶籍地,未於法定期間申請
   遷徙登記,無法催告,經房屋所有權人、管理機關、地方自治

   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,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

   戶政事務所。

 

四、法定申報期限:隨到隨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