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入、住址變更、分﹝合﹞戶登記
一、申請人
1.本人(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)或戶長。
2.利害關係人(無上列1、2申請人時)。
3.受委託人。
4.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另一方代辦。
二、法令依據
1.戶籍法
2.戶籍法施行細則
3.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1.住址變更者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﹝原遷出地及遷入地,
若單獨立戶者,則免提遷入地戶口名簿﹞及印章,已領身分
證者須同時換發身分證,規費每張50元。
2.委託他人申辦者,請另提委託書、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3.住址變更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件如下:
〈1〉.遷入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
他人房屋者,憑房屋所有權狀、最近一期房屋稅單、最近六個
月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。
〈2〉.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,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
賃契約書者,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、最近一期房
屋稅單、最近六個月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文
件辦理。如個案情形特殊,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,出租
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
章之影本代替。
〈3〉.遷入工廠、商店、寺廟、機關、學校、其他公共處所者,憑
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。
〈4〉.提憑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
之水電費、瓦斯費之收據。
〈5〉.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持憑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警勤區佐警或戶
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。
四、法定申報期限:三十日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