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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(宣告)登記

一、申請人

  1.配偶、親屬、戶長、同居人、經理殮葬人、死亡者死亡時之
      房屋或土地管理人。

   2.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。 

   3.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、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,而無
      人承領者,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
      為死亡登記。

   4.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,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
       事務所為死亡登記。

   5.受委託人。

二、法令依據

   1.戶籍法 
   2.戶籍法施行細則 
   3.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 
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
   1.死亡證明書或法醫死亡相驗證明書,死亡宣告者附法院
      民事判決。(留存正本) 

   2.死亡者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(收繳)、有配偶者配偶應繳
      附一年內所攝彩色相片一張〈符合內政部規定〉換發國民身

      分證、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
   3.在大陸地區死亡者,其死亡證明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始可辦理。

   4.國外死亡者,有關外文及中文證明書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,
      若於國內翻譯成中文者,該中文譯本應經法院公證。

   5.委託他人申辦者,請另提委託書、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
 

四、法定申報期限:三十日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