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(宣告)登記
一、申請人 1.配偶、親屬、戶長、同居人、經理殮葬人、死亡者死亡時之
房屋或土地管理人。
2.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。
3.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、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,而無
人承領者,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
為死亡登記。
4.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,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
事務所為死亡登記。
5.受委託人。
二、法令依據
1.戶籍法
2.戶籍法施行細則
3.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1.死亡證明書或法醫死亡相驗證明書,死亡宣告者附法院
民事判決。(留存正本)
2.死亡者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(收繳)、有配偶者配偶應繳
附一年內所攝彩色相片一張〈符合內政部規定〉換發國民身
分證、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3.在大陸地區死亡者,其死亡證明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始可辦理。
4.國外死亡者,有關外文及中文證明書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,
若於國內翻譯成中文者,該中文譯本應經法院公證。
5.委託他人申辦者,請另提委託書、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四、法定申報期限:三十日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