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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止收養登記

一、申請人

 

   1.收養人。

    2.收養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,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。

    3.利害關係人(無上列1、2申請人時)。

    4.受委託人(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)。

二、法令依據

    1.戶籍法 
    2.戶籍法施行細則 
    3.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 

 
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
  1.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(判決)書及裁定(判決)確定證明
    書。(均須正本)
  2.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,應向法院聲請認可。
  3. 戶口名簿、收養人或被授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(無證者
    免)、申請人印章。(如需換發國民身證者應備1年內所攝彩色
    相片﹝符合內政部規格﹞1張)
  4. 委託他人申辦者,請另提委託書、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  5. 在國外作成終止收養書約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。
  6. 在大陸地區作成終止收養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。
  7. 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所申請。

 

四、法定申報期限:三十日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