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登記
一、申請人
1.協議(法院調解)離婚:當事人雙方。
2.判決離婚:當事人之一方(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
申請)。
3.受委託人(協議離婚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,
不適用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)。
二、法令依據
1.戶籍法
2.戶籍法施行細則
3.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1.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
書(均須正本)
2. 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1年內所攝彩色相片(符合內
政部規格)1張。
3.委託他人申辦者,請另提委託書、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4.國外依行為地法律離婚者:外文及中文離婚書約須經駐外使
領館處驗證,若於國內翻譯成中文者,該中文譯本應經法院
公證;委託國內他人代辦,委託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。
5.未成年人離婚協議書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,但父母均已
死亡者不在此限。
四、法定申報期限:三十日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