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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領登記
一、申請人
- 認領人。
- 認領人不為申請,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。
- 利害關係人(無上列1、2申請人時)
- 受委託人。(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)
二、法令依據
1.戶籍法
2.戶籍法施行細則
3.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- 一般認領:認領同意書、監護權約定書、(如改從父姓時,需
附子女從姓約定書)。
- 判決認領:法院判決書、判決確定證明書。
- 撫育認領:生父撫育證明文件。
- 認領人印章、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(或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
證、印章)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、已領身分證者之國民身分
證及一年內所攝彩色相片(符合內政部規格)一張換發身分證。
- 委託他人申請者,應附委託書,及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- 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所申請。
-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,經生父認領者,除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情形
之一者,不得申請改姓外,於未成年前,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
為父姓或母姓;已成年者,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
。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。
四、法定申報期限:三十日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