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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登記

一、申請人

 

   1.父、母、祖父、祖母、戶長、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。

   2.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。

   3.利害關係人(無上列1、2申請人時)

   4.受委託人。


二、法令依據

   1.戶籍法 
   2.戶籍法施行細則 
   3.民法
其他相關法令 
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
   1.出生證明書。

   2.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。

   3.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,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
      親子鑑定報告書或出生通報表(出生60日內)辦理,其出生年
      月日及出生別,以申請人申報為準。(均須正本)

   4.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出生者戶口名簿。(並請提供
      生父母結婚日期)、在國外出生者,應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證
      辦理戶籍登記。

   5.棄嬰或無依兒童出生登記,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公文書及
      棄嬰照片查實辦理。

   6.委託他人申辦者,請另提委託書、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
 

   7.子女出生於其父母結婚之前,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

      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申辦出生登記,除當事人符合民法第一

      ○六二條及第一○六四條之規定,由生父親自申請外,均應

      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辦理。倘若生母

      為非本國籍(含大陸地區) 女子,應並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

      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。

 

、法定申報期限:六十日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