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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養)父母、配偶姓名、出生地更正

一、申請人

1、以本人為申請人,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。
2、受委託人。


二、法令依據

1.戶籍法
2.戶籍法施行細則
3.戶籍更正登記要點 
4.其他相關法令 

 
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
1.當事人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(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可免
   提)、初次設籍謄本及初次設籍申請書。

2.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由戶政事主動負責查明更正;因申請人
   申報錯誤者,應提憑下列證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
   正:

〈1〉.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。

〈2〉.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。

〈3〉.各級學校或軍、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、團、隊畢(肄)業證
           明文件。

〈4〉.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。

〈5〉.國防部或陸、海、空軍、聯勤、軍管區(含前警備)總司令
           部、憲兵司令部所發停、除役、退伍(令)證明書或兵籍資
           料證明書。

〈6〉.法院確定判決書、裁定書、認證書及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。

〈7〉.其他機關(構)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。

 

3.提出上列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,除第一款及第六
   款外,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
   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。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
   件發證日期為後者,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
   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(構)檔存原始資料影本。

 

4.委託他人申請者,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;以利
   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,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,委託書在國
   外作成者,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,在大陸地區作成者,應經海
   基會驗(查)證。


四、申請期限:隨到隨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