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養)父母、配偶姓名、出生地更正
一、申請人1、以本人為申請人,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。
2、受委託人。
二、法令依據
1.戶籍法
2.戶籍法施行細則
3.戶籍更正登記要點
4.其他相關法令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1.當事人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(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可免
提)、初次設籍謄本及初次設籍申請書。
2.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由戶政事主動負責查明更正;因申請人
申報錯誤者,應提憑下列證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
正:
〈1〉.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。
〈2〉.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。
〈3〉.各級學校或軍、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、團、隊畢(肄)業證
明文件。
〈4〉.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。
〈5〉.國防部或陸、海、空軍、聯勤、軍管區(含前警備)總司令
部、憲兵司令部所發停、除役、退伍(令)證明書或兵籍資
料證明書。
〈6〉.法院確定判決書、裁定書、認證書及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。
〈7〉.其他機關(構)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。
3.提出上列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,除第一款及第六
款外,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
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。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
件發證日期為後者,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
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(構)檔存原始資料影本。
4.委託他人申請者,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;以利
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,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,委託書在國
外作成者,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,在大陸地區作成者,應經海
基會驗(查)證。
四、申請期限:隨到隨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