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身分證
一、申請人
1.本人
2.法定代理人
3.受委託人
二、法令依據
1.戶籍法
2.戶籍法施行細則
3.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
4.其他有關法令
三、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1.初領:當事人戶口名簿、相片1張、印章,向戶籍地戶政事務
所申請,未滿14歲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共
同辦理〈父或母單獨為 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,
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〉,14歲以上未成年可親自辦理或委
託父母之一方辦理。
2.換領:當事人舊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相片1張,申請戶籍登記致
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,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所申
請;有毀損之情形者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。委託他人申請
者,須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(未換領新式身分證者,不適用
此規定)。
3.補領:本人攜帶印章(或親自簽名)、相片1張,向戶籍地戶政事
務所申請,如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有效證件如護照、貼
有相片之畢業證書、退伍令....等〈但身心障礙手冊、駕照、停役
令、榮民遺眷證、免役證明書、乙種國民兵證書、 退伍令遺失補
發證明書、健保IC卡等除外〉,可縮短辦理時間。
4.照片規格:最近1年內所攝彩色、脫帽、未戴有色眼鏡,眼、鼻、
口、臉、兩耳輪廓及特殊痣、胎記、疤痕等清晰不遮蓋,相片不
修改足資辨識人貎,直4.5公分橫3.5公分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
度不得小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,白色背景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
片1張,不得使用合成相片。
5.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致無法親自前往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者,
得檢具醫師或里、鄰長之證明書並出具委託書經醫師或里鄰長證
明後委託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申請〈單身在台無親屬者,
可委託他人申請〉,必要時亦可由戶政人員實地核 對人貌。
6.在外縣市就讀軍事學校之成年人及現役軍人遺失國民身分證,如無
法親自辦理申請補發者,得檢具其連級以上部隊長或其就讀軍事學
校所出具之證明及經該部隊長或學校驗印之委託書,委託其配偶或
已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申請。(如當事人確無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
親,可委託他人申請補發)。另在外縣市就學之成年人遺失國民身分
證申請補發可比照前開方式辦理。
7.規費:初、換領50元,補領200元。
四、 申請期限:隨到隨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