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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

 

一、申請人
1.本人〈當事人如為無行為能力人,應由法定代理人申請〉。
2.利害關係人。
3.受委託人。

二、法令依據   
1.戶籍法
2.其他相關法令 

三、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

1.當事人、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,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;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
  證明文件正本,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,得繳驗影本,並應具
  結「與正本相符,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」字樣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,交受委託人代為申請。
2.利害關係人,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:
 ﹝1﹞.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。
 ﹝2﹞.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,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。
 ﹝3﹞.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。
 ﹝4﹞. 當事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。
 ﹝5﹞. 戶長與戶內人口。
 ﹝6﹞.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。 
3.委託申請者,受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。
4.可向任何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,但申請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請回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。
5.規費每張20元,閱覽戶籍資料每次20元。
※身分證明文件:指國民身分證、外僑居留證、臺灣地區居留證、定居證、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
  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。